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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度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指南

  一、审批内容
  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二、设定依据
  (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
  (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
  三、审批数量及方式
  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制。
  审批方式:自愿申报、专家评审、审批机关审定。
  四、审批条件
  (一)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二)企业拥有核心知识产权,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并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
  (三)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四)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五)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六)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七)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八)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证书有效期即将到期或已到期的企业需重新申请认定。
  五、申请材料
  (一)企业登录深圳市科技业务管理系统在线填报,按要求填报有关材料并完成提交,提供通过该系统打印的申请书纸质文件原件;
  (二)证明企业依法成立的相关注册登记证件;
  (三)知识产权相关材料、科研项目立项证明、科技成果转化、研究开发的组织管理等相关材料;
  (四)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关键技术和技术指标、生产批文、认证认可和相关资质证书、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相关材料;
  (五)企业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说明材料;
  (六)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和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
  (七)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八)近三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企业在申请认定前,需到国家“高企工作网”注册登记,注册登记信息务必与申请书中保持一致。
  六、申请表格
  本指南规定提交的表格,登录深圳市科技业务管理系统在线填报。
  七、受理机关
  受理机关:市科技创新委
  受理时间:2016年7月28日--2016年9月30日
  第一批书面材料受理截止时间:8月31日
  第二批书面材料受理截止时间:9月30日
  联系人:蔡晟、苏建军;88127373、88127983、88102193
  受理地点:市民中心行政服务东大厅13—14号窗口。
  八、审批决定机关
  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九、审批程序
  企业自我评价——国家“高企工作网”注册登记——深圳市科技业务管理系统注册登记――网上申报——向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提交申请材料——市科技创新委员会组织专家评审——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查认定——公示——备案、公告、颁发证书
  十、审批时限
  成批处理
  十一、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证件:证书
  有效期限:三年
  十二、审批的法律效力
  享受政府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
  十三、收费
  不收费
  十四、年审或年检
  无年审
 
  说明:我委从未委托任何单位或个人为项目申报单位代理申报事宜,请项目申报单位自主申报。我委将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和程序受理,不收取任何费用。如有任何中介机构和个人假借我委领导和工作人员名义向申报单位收取费用的,请知情者即向我委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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